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
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,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(以下简称防雷减灾)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遵守本规定。
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,实行预防为主,防治结合的方针。
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,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。
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(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机构)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。
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县(市),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。
电力高压线路、发电厂、变电站的防雷减灾工作,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,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监督。
第五条 建(构)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,必须由持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。禁止无证设计、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。
第六条 新建防雷设施的设计,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。
第七条 对第一、二、三类防雷建筑物、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的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,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的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,建设单位不得施工。
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