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10月26日 11:34:48 星期五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

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

来源:  阅读: 字体:[ 07-11-15

 

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

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


    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,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     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(以下简称防雷减灾)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遵守本规定。

    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,实行预防为主,防治结合的方针。

    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,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。

     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(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机构)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。

     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县(市),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。

      电力高压线路、发电厂、变电站的防雷减灾工作,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,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监督。

      第五条 建(构)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,必须由持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。禁止无证设计、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。

      第六条 新建防雷设施的设计,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。

       第七条 对第一、二、三类防雷建筑物、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的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,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的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,建设单位不得施工。

      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

9 7 3 1 2 3 4 8 :
上一篇:
下一篇:
图片新闻
版权所有:兴宁气象公众网 WWW.XNQX.NET
联系邮箱:xnqixiang@163.com 联系电话:0753-3391638 地址:兴宁市兴田二路气象局